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擔保金(2025-10-2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23
案號:司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305號 聲 請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 相 對 人 華展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君炎 相 對 人 李易靜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所為 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本件裁定中關於主文欄「新臺幣149,000元」之記載應更正為「 新臺幣249,000元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。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,此於裁定準用之,同法第 239條亦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