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6-01-1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13
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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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633號
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王偉盛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
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前開規定於最高
限額抵押權準用之。民法第873條、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
㈠相對人王偉盛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其對聲
請人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抵押權設
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借款,設定新臺
幣(下同)⑴8,320,000元⑵1,02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
擔保債權確定期日:⑴民國141年12月14日⑵民國144年1月21
日,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於⑴民國1
11年12月20日⑵民國114年1月23日登記在案。
㈡嗣債務人王偉盛分別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及民國114年1月22
日向聲請人借款①6,930,000元②1,200,000元,借款期限分別
至①民國141年12月22日②民國144年1月23日止,皆按月平均
攤還本息。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,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
,應立即全部償還。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,僅繳息至①民國1
14年7月22日②民國114年7月23日,尚欠本金①6,475,842元②1
,187,001元及利息、違約金,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
期。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
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、房屋貸款契約
書、放款交易明細、催告函及雙掛號回執聯等影本為證。
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經核尚無不合;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
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
債權額陳述意見,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,逾期迄今仍未
陳述意見,依上開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1,5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執之。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,於
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
之訴。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
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表:
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太平區 萬福 577 32,316.11 100000分之256
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21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4層鋼筋混凝土造、住家用 ㄧ層41.04 二層41.04 三層41.04 四層27.54 總面積150.66 陽台9.46 平台6.48 花台0.57 全部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號 共有部分:萬福段676建號4,833.0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02
2 675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10層鋼筋混凝土造、停車空間 地下層14,259.54 總面積14,259.54 100000分之269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地下一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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