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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5-10-1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14 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467號
聲  請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鄭熙諺  
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
   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前開規定於最高
   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。民法第873條、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
  ㈠相對人鄭熙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其對
      聲請人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因授信
      (貸款)關係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
      務,包括臺外幣借款之應付款項及其衍生之債務,設定新
      臺幣3,60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
      :民國141年2月17日,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
      清償日期,經登記在案。
  ㈡嗣相對人鄭熙諺於111年3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300萬元,借
      款期間為20年,有約定利息、遲延利息及違約金,應按月
      平均攤還本息。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,借款人即喪失期限
      之利益,應立即全部償還。詎相對人就上開借款自114年4
      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,尚欠本金2,639,790元及其利
      息、違約金等,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。為此聲
     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
      設定契約書、其他約定事項、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、房屋
      貸款約定書、客戶放款交易明細、催告函、退郵信封暨掛
      號回執等影本為證。
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經核尚無不合;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
   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
    債權額陳述意見,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則具狀陳稱略之:
    已向聲請人表示會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出售,並以買賣價
    金清償借款,現有買方出價且訂於114年10月簽訂買賣房屋
    契約,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等語。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
    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既無爭執,且據聲請人
    提出之本件債權證明文件、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他
    項權利證書等件影本內容形式上相互核對可知,本件債權係
    在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效力所及,且該
    債權屆期尚未清償,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,即得聲請本院裁
    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,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
    ,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,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
    否之性質,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
    未受清償,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   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    並繳納抗告費1,5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    執之。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,於
   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
    之訴。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
   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4  日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
附表:
編  號 土     地     坐      落    面  積 權  利  範  圍 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  號 平方公尺  1 臺中市 西屯區 西屯段 2279 6503 10000分之10 
編  號 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 權利  範圍     樓 層 面 積 合 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1 10304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14層 3層:33.76  合計:33.76 陽台:7.67 全部  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3樓之5     共有部分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○號,面積:19447.66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:10000分之7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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