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3-0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03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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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00120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淑卿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
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強制執行由應
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應執行
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
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強制執
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淑卿強制執行,惟無法查
知債務人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或應為執行行為地,故請求本
院調查債務人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、郵局存款帳戶再予執行
,顯見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屬不
明,應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債權人並未
釋明債務人住、居所所在地於本院轄區,而由臺灣高雄地方
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39165號以裁定移轉管轄至本院,惟
該案卷所附債務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-全戶戶籍資料查詢
結果表所示之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,與債權人所提民事強
制執行聲請狀及所附執行名義記載之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
不同。經本院依本件執行名義所載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
查詢,債務人之戶籍地址在高雄市鳳山區,此有戶役政資訊
網站查詢-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可推定其住所
於高雄市鳳山區,依上開規定,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
轄。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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