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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2-2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20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77401號
債  權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名順即蔡景照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 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  由
一、聲請民事強制執行,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
    行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
   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期命其補正
    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
   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臺幣4,705元,
    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,該命令已於民國114年10月9日送
    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依上開
    規定,其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    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0  日
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黃偉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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