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話費(2025-09-0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09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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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53613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泰岐間給付電話費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
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強制執行由應
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應執行
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
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強制執
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津債權,
而該第三人係在新北市汐止區,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
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
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前揭
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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