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9-1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6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50535號
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19樓之
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 住同上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吳子賢 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魏文照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
    理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
   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
   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強制執行由應
   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應執行
   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
    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強制執
    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,惟無法查知債務
    人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或應為執行行為地,故請求本院調查
    債務人之勞保、郵局存款等資料、再予執行,顯見本件應執
   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屬不明。又債務人住
    所地係在嘉義縣,有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,依
    首揭規定,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
   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
    管轄之裁定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 黃偉哲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