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1-2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2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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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35554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坤技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: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當事人為法人、其他團體或機關者,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。㈡有法定代理人、訴訟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、第2款定有明文。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坤技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
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
正「提出債務人坤技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
卡暨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(
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戶役政資訊查詢結果所示,債務人之法定
代理人劉旻杰已於民國114年4月7日死亡)」,債權人於收受
該裁定,並於115年1月16日具狀陳報略以:債務人公司之法
定代理人為尚未變更登記,惟公司另有股東高鈴珠,請求向
該股東發支付命令。然依公司法規定,除公司已進入清算程
序,由股東為公司清算人之情形外,非董事之股東並非有限
公司之法定代理人,且縱經董事於委任特定股東為代理之情
形,於該董事死亡後,其委任關係亦已消滅,是債權人未補
正記載債務人之合法之法定代理人,揆諸上開說明,應駁回
其聲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
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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