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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2-1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1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34463號
債  權  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兵維倫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督促程序,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;支付命令
  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
  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、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
  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務人兵維倫原位於臺中市北屯區之住所已辦理
    遷出登記,現設籍之住所變更登記至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
    所所在地,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、遷徙記錄查詢結果
    可憑,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。是以,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
    人發支付命令,違反首揭規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
    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   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柔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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