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1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15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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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34268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債 務 人 張文泰
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所為之支
付命令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「債務人張文泰住所:臺中市東區東光園路3
3巷5樓之3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債務人張文泰住所:臺中市○區○
○○路00巷0號5樓之3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職
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
有明文,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
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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