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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1-2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21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31751號
債  權  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盛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  聲請:
    ㈠陳報債務人華盛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提出
     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為何?(因法定
      代理人陳惠姚已於113年11月3日死亡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 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2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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