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1-0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09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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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30624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千堤室內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,法院應
以裁定駁回之。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、第513
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千堤室內設計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
令,惟債務人千堤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崇綱已於
民國114年3月31日死亡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通知
限期命債權人於5日內確認債務人千堤室內設計有限公司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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欄皆請勿省略),此項通知已於同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
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依前開說
明,本件聲請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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