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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1-0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09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30624號
債  權  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千堤室內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駁回。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,法院應
    以裁定駁回之。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、第513
    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千堤室內設計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
    令,惟債務人千堤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崇綱已於
    民國114年3月31日死亡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通知
    限期命債權人於5日內確認債務人千堤室內設計有限公司之
    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
    項卡及其最新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及記事
    欄皆請勿省略),此項通知已於同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
   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依前開說
    明,本件聲請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   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柔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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