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0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1-05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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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9987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務 人 許曜存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貳佰壹拾捌
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十三點一三計算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玖拾肆元,及
其中①新臺幣壹仟零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
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六計算之利息
,②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
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
,暨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。
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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