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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0-2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21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8490號
債  權  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施水金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駁回。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
   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
   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
    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施水金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所
    寄發之存證信函依民法第297條之規定,於民國114年8月6日
    通知債務人,但債務人施水金已於民國113年8月30日因案入
    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,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稽,
    依上開法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30條之規定,該存證信函之寄
    發應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方屬適法,債權人雖於上開期日對
    債務人戶籍地址為合法送達,但未對債務人現所屬監所單位
    合法送達,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,依上開法條之規定,其支
    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   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柔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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