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1-1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1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7469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柄欽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7469號支付命令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0
月8日所為之裁定,應予撤銷。
聲請人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終於死亡;有權利能力者,始有當事人能
力,民法第6條、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,分別定有明文。
次按原告之訴,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。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。再按支付命令
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
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
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務人陳柄欽已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死亡,此
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而債務人死亡,
已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,屬無法補正事項,債權人對已
死亡之人聲請准許核發支付命令,其聲請即非適法,應予駁
回。
三、另本院114年10月8日所為之裁定,於裁定前債務人即已死亡
,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,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,然原裁定
已具有裁定之形式,原裁定應予撤銷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95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