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09-2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25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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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6354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昆龍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
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
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
存證信函於民國114年8月6日通知債務人,但債務人陳昆龍
已於民國114年6月30日因案入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附設勒戒所強
制戒治中,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稽,依上開法條及
民事訴訟法第130條之規定,該存證信函之寄發應囑託該監
所首長為之方屬適法,另債務人之戶籍已於民國113年10月3
0日設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街0巷00號6樓,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
結果附卷可稽,債權人既未於上開期日對債務人戶籍地址為
合法送達,亦未對債務人現所屬監所單位合法送達,尚無法
釋明債權存在,依上開法條之規定,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
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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