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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09-0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05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4530號
債  權  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惠君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駁回。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
   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
   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
    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惠君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所
    提出對債務人寄發之存證信函於民國114年7月24日通知債務
    人,但債務人張惠君已於民國114年2月12日因案入法務部○○
    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,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稽,依上開
    法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30條之規定,該存證信函之寄發應囑
    託該監所首長為之方屬適法,債權人雖於上開期日對債務人
    戶籍地址為合法送達,但未對債務人現所屬監所單位合法送
    達,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,依上開法條之規定,其支付命令
    之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   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柔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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