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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09-1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8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3474號
債  權  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
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PEREZ  DOMBKOWSKI  CLAUDIA  XIMEN發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3474號支付命令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
27日所為之裁定,應予撤銷。
聲請人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
    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
  。又支付命令之送達,如應於外國為之者,不得行之,同法
    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6月5日出境,迄今未入境
    ,此有內政部移民署114年9月16日移署資字第1140130855號
    函在卷可憑,顯屬須向國外公示送達之情事。是以,債權人
    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違反首揭規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
    ,應予駁回。
三、另本院114年8月27日所為之裁定,於合法送達債務人前,債
    務人即已出境,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,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
    合,然原裁定已具有裁定之形式,原裁定應予撤銷。  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張川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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