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09-1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18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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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3474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PEREZ DOMBKOWSKI CLAUDIA XIMEN發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3474號支付命令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
27日所為之裁定,應予撤銷。
聲請人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
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又支付命令之送達,如應於外國為之者,不得行之,同法
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6月5日出境,迄今未入境
,此有內政部移民署114年9月16日移署資字第1140130855號
函在卷可憑,顯屬須向國外公示送達之情事。是以,債權人
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違反首揭規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
,應予駁回。
三、另本院114年8月27日所為之裁定,於合法送達債務人前,債
務人即已出境,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,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
合,然原裁定已具有裁定之形式,原裁定應予撤銷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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