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09-0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03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6043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債 務 人 麒鄰三井餐飲有限公司即麒鄰國際餐飲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沈宗賢
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3日所為之支付
命令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公司名稱「麒麟三井餐飲有限公司即
麒麟國際餐飲有限公司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麒鄰三井餐飲有限
公司即麒鄰國際餐飲有限公司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職
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
有明文,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
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