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保險契約不存在等(2025-10-1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13
案號:保險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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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保險字第1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沈大爐
被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不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
113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本件上訴人上訴
聲明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537,965元
(113年度補字第1042號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,827元,未據
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 江沛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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