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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保險契約不存在等(2025-10-1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13 案號:保險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保險字第19號
上  訴  人
即  原  告  沈大爐  
被上 訴 人
即  被  告 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孟嘉仁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不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
113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本件上訴人上訴
聲明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537,965元
(113年度補字第1042號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,827元,未據
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1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 官  陳航代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1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江沛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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