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復權(2026-04-0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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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09
案號:消債聲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消債聲字第16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柯燕眉
代 理 人 張家萍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代 理 人 蔡政宏
黃怡玲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
代 理 人 羅建興
周培彬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
代 理 人 王靖雯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
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
法定代理人 陳亮妤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
代 理 人 許珈菱
林俞希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柯燕眉准予復權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:
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;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;㈢
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,未因第146條或第14
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;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
起滿5年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債務人(下稱聲請人)前曾因
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,並經本院
司法事務官裁定清算程序終結。茲因聲請人業經本院於民國
115年1月27日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6號裁定免責並確
定在案,爰依法聲請復權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,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
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6號案卷查明屬實,堪信為真實。是
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,則其依首揭規定向本院
聲請復權,自屬有據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
法 官 江文玉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
書記官 許家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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