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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復權(2026-03-23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23 案號:消債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消債聲字第11號
聲請人(即   
債務人)     廖春香  





相對人(即   
債權人) 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吳東亮  
相對人(即   
債權人)  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蔡明興  
相對人(即   
債權人)   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吳統雄  
相對人(即   
債權人)   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

代  表  人  白麗真  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務人廖春香准予復權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:
    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;受免責之裁定確定;
   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,未因第146條或第1
    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;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
    日起滿五年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債務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經本
    院裁定免責,於民國115年1月24日確定,爰依法為復權之聲
    請等語。
三、經查: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,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
   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0號案卷查明屬實,應堪信為真實。是
    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,聲請人據以向
    本院聲請復權,自屬有據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秀菊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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