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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(2026-04-10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10 案號: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消債更字第513號
聲  請  人 
即  債務人  謝臻柔(即謝岱穎即謝婷婷)



代  理  人  馬偉桓律師(法扶)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

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

法定代理人  張南星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

法定代理人  丁增輝  
相對人(即   
債權人)    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偕漢佳  
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日所為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  主  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當事人欄相對人(即債權人)應增加「晨
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」之記載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   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。前
    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、第239條
    分別定有明文。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,除本條例別有規
    定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
    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    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秀菊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均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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