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保全處分(2026-04-1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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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13
案號:消債全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消債全字第50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楊于忠即林于忠
代 理 人 張佳瑋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處分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日所為之裁
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
助字第2056號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
司執助字第2056號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。前
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、第239條
分別定有明文。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,除本條例別有規
定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
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
法 官 江文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
書記官 丁文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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