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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CDV 聲請保全處分(2026-06-11)

消費/小額 TCDV 2026-06-11 案號:消債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消債全字第105號
聲  請  人
即  債務人  楊慧櫻  

代  理  人  廖學能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慶言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蔡明興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銘僑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紀睿明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吳東亮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保全處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,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
    請或依職權,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: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
    處分;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
    制;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;㈣受益人或轉得
    人財產之保全處分;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,消費者債務清
    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法院裁
    定開始更生程序後,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
    執行程序。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,不在此限。消債條
    例第48條第2項亦有明定。準此,倘法院已裁定開始更生程
    序者,即無前述保全處分之必要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前依消債條例向本院聲請更生,經本院以
   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539號裁定自民國115年6月11日16時開始
    更生程序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核閱無訛。是依前
    揭規定,聲請人既已開始更生程序,除對於聲請人之財產有
    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人外,其餘債權人對聲請人已不得開
    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,故聲請人本件保全處分之聲
    請,已無必要,自應予以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江文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正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