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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協商認可事件(2026-04-15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15 案號:司消債核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5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 權 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代  理  人  鄭安廷  
聲  請  人  
即債 權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聲  請  人  
即債 權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聲  請  人  
即債 權 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銘僑  


聲  請  人  
即債 權 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


聲  請  人  
即債 權 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


聲  請  人  
即債 權 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


聲  請  人  
即債 權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聲  請  人  
即債 權 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


聲  請  人  
即債 權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聲  請  人  
即債 權 人 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黃仁埈  


聲  請  人  
即債 權 人 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王世熙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 務 人  傅威達  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傅威達間於民國115年4月2日協商成
立之債務清償方案,予以認可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、自用住宅借款、信用卡
    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,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,應提出債權
    人清冊,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
    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。依據本法第151條第1項受請求之金
    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7日內,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
    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,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
    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,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,
    不在此限;前開債務清償方案,法院應儘速審核,認與法令
    無牴觸者,應以裁定予以認可,認與法令牴觸者,應以裁定
    不予認可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及第152條第1
    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2條第1項之
    規定,聲請認可如附件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,請本院賜准裁
    定等語。
三、經查: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
    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(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)、前置協商無
    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、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(金
    融機構有擔保債權)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
    果等件為證,堪信為真實。本院審查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於
    民國115年4月2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,並無牴觸
    法令之情事,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    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
         
附件: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(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)、前置協商
  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、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
   (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)、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
   表決結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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