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(2026-01-1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14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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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8325號
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
訴訟代理人 戴安妤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晨宣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
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
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
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
。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
務人之 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管轄,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、2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,惟無法查知債務人可
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或應為執行行為地,故請求本院調查債務
人之郵局帳戶資料、勞工保險及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再予執行
,顯見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屬不
明。又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「新北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路000巷00
號11樓」,非屬本院轄區,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表在卷
可稽。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新
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
,顯係違誤,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鳴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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