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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(2026-03-2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20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43834號
債  權  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瑞倉  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彩珠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   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全
    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
   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
    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元大證券股份有
    限公司股務代理部、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
    之實體、無實體股票及股息、股利,據債權人陳報該第三人
    等所在地均位於臺北市大安區,有聲請狀在卷可稽。揆諸前
    揭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茲債權人向無管轄
   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
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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