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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3-0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04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33508號
債  權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仙花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    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    債務人之住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
    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
    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   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
    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人壽保險資料以強制執行
    ,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,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,惟
    債務人之戶籍設於雲林縣四湖鄉,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
    在卷可稽。揆諸前揭規定,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,
   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裁
    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 
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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