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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2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27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8214號
債  權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債  務  人  徐素娟  


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,812元,及其中新臺幣39,
      432元自民國95年8月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
      息百分之19.98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
     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   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,242元,及自民國95年10
      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
      利息,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    之15計算之利息。
   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張世鵬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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