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2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28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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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6266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柏睿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1日所為115年度司促字第6266號裁定,應
予撤銷。
債權人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終於死亡;有權利能力者,始有當事人能
力,民法第6條、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,分別定有明文。
次按原告之訴,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。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。再按支付命令
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
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
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務人黃柏睿已於民國114年6月20日死亡,此有
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而債務人死亡,已
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,屬無法補正事項,債權人對已死
亡之人聲請准許核發支付命令,其聲請即非適法,應予駁回
。
三、另本院115年3月11日所為之裁定,於裁定前債務人既已死亡
,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,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,然原裁定
已具有裁定之形式,原裁定應予撤銷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95條,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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