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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3-0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0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4948號
債  權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沛瀠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
    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。支付
    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
    定駁回之,同法第510條、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務人陳沛瀠原位於臺中市北區之住所已辦理遷
    出登記,現設籍之住所已遷至新北市土城區,此有個人戶籍
    資料查詢結果、遷徙紀錄查詢結果可憑,非本院轄區,本院
    對之無管轄權,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違背前
    揭專屬管轄之規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   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柔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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