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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2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3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10858號
債  權  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紀振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  主  文
聲請駁回。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終於死亡;有權利能力者,始有當事人能
  力,民法第6條、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,分別定有明文。
  次按原告之訴,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
  駁回之。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。再按支付命令
    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
   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
  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務人紀振煌已於民國114年9月23日死亡,此有債務人
   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而債務人死亡,已無權利
    能力及當事人能力,屬無法補正事項,債權人對已死亡之人
    聲請准許核發支付命令,其聲請即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95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黃鈴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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