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聲明異議(2026-03-2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23
案號:事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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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事聲字第13號
抗 告 人 林晏仲
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
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9日本院所為異議駁回裁定提起
抗告,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
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
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
書記官 林佩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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