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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定存單等(2025-12-1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16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307號
原      告  台灣聯信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卓錦亭  
訴訟代理人  蔡其展律師
被      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中營運處即中華電信股份
            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中營運處

法定代理人  郭經權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存單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1萬9,400元。
原告應自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,960元,
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   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
    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
    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
    之1第1項、第2項前段、第77條之2第1項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三信商
    業銀行南屯分行定期存款單(下稱系爭定存單)返還予原告
    ;第二項則請求被告應就系爭定存單所示債權於民國110年3
    月29日設定之第8號質權登記,向三信商業銀行南屯分行為
    質權消滅之通知,未據繳納裁判費,於法自有未合。經查,
    關於第一、二項之聲明之請求均係本於原告主張系爭定存單
    所表彰之債權業已消滅而來,其訴訟及經濟目的同一,訴訟
    標的價值相同,自無庸併算其訴訟標的價額。又系爭定存單
    所揭示之債權額為新臺幣(下同)51萬9,400元,係其起訴
    時之交易價額,是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1萬9,400元,
   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9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   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自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   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朱浩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千士
 附表:
存款人 存戶帳號 存單號碼 存款期間 週年利率 存單本金金額 台灣聯信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ABB068445 110年3月18日至111年3月18日 0.77% 新臺幣51萬9,4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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