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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停止執行(2025-10-2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20 案號: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319號
聲  請  人  陳子茜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0號                    陳定寪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0號



相  對  人 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朱祐宗    同上 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一、聲請人陳子茜以新臺幣壹拾陸萬元供擔保後,本院114年度
    司執字第79575號清償債務之強制執行程序中,如附表一所
    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(即保險單解約金),於本院114年度
    訴字第3087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終結(裁判確定、和解、
    撤回)前應暫予停止。
二、聲請人陳定寪以新臺幣貳拾肆萬元供擔保後,本院114年度
    司執字第79575號清償債務之強制執行程序中,如附表二編
    號2至6號所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(即保險單解約金),於本
    院114年度訴字第3087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終結(裁判確
    定、和解、撤回)前應暫予停止。
三、其餘聲請駁回。  
  理   由
一、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,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,或對於和解
    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,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、撤銷調解
    之 訴,或對於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,法
    院因 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,得為停止強
    制執行 之裁定,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另法
    院依前揭規定,裁定准許停止強制執行時,命聲請人提供之
    擔保,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,其數額應
    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,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
    所受之損害額,或其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,
    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(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
    字第429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)。
二、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對相對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(即本院
    114年度訴字第3087號,下稱本件訴訟)為由,分別聲請裁
    定停止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9575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(下
    稱系爭執行事件)中,關於如附表一、二所示之保單價值準
    備金(即保險解約金)之強制執行程序。查本件強制執行,
    於民國114年4月30日聲請強制執行,聲請執行債務人陳育勝
    即陳霈鴻、林畇珠即陳林巧珠如附表一、二所示之保險單(
    下稱系爭保單),執行程序尚未終結,而聲請人就其中如附
    表一、二所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(即保險單解約金),分別
    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訴訟,現由本院審理中等情,業經本院
    調取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087號卷宗,及114年度司執字第79
    575號案卷全卷,查核無訛,因認聲請人所為就系爭執行事
    件中,如附表一保單價值準備金、附表二編號2至6 號所示
   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停止執行聲請,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
    許;另就附表二編號1 號所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,因未達扣
    押標準,而未予扣押執行,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
    4年8 月19 日國壽字第1140085346號函可稽,該保單價值準
    備金並未遭查封及執行拍賣程序,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執卷宗
    ,查核無誤,聲請人就該部分聲請停止執行,於法無據,不
    應准許。
三、依前開說明,本院酌定擔保金額時,應僅斟酌相對人上開強
    制執行未能即時受償所受之損害額定之。本院審酌相對人於
    系爭執行事件所憑執行名義【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促字
    第12559號支付命令(本院91年度執寅字第37413號債權憑證
    )、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8年度促字第3683號支付命令(臺
    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執實字第1124號債權憑證),相對人
    主張未受償之債權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325,075元,惟系
    爭如附表一、附表二編號2至6號保單價值準備金,總額均逾
    相對人請求之數額,是系爭執行事件就附表一、附表二編號
    2至6號保單價值準備金部分,如停止執行未能即時受償預計
    所受之損害額,以相對人主張未受償之債權額按年息百分之
    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應屬合理;復參酌聲請人所提起上開
    異議之訴事件,其訴訟標的價額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
    定數額,屬得上訴第三審事件,其期間推定為6年(參照各
    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規定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
    案件期限2年、民事第二審審判案件期限2年6月、民事第三
    審審判案件期限為1年6月),本院綜合上情,認為聲請人所
    應供之擔保金額,約為39萬7,523元【計算式:1,325,075元
    ×5%×6=39萬7,523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。再斟酌交易風險
    、市場波動及訴訟期間移審、送達等或有變動情形,酌定聲
    請人40萬元作為相對人於停止執行期間可能受損害之擔保,
    為屬相當,並依聲請人訴請之標的金額比例(約四比六)分
    別裁定如主文第一、二項所示。
四、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王金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
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昱程 
附表一(聲請人陳子茜主張部分)
編號 保險公司:保險單名稱(號碼) 保單價值準備金(保單解約金)/新臺幣 1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: 壽險_薪享世承利變壽(00000000) 2,488,365元 
(以下空白)

附表二(聲請人陳定寪主張部分)   
編號 保險公司:保險單名稱(號碼) 保單價值準備金(保單解約金)/新臺幣 1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未達扣押標準 2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: 安泰分紅終身壽險(Z000000000-00) 183,389元 3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: 安泰喬壽還本終身壽險(Z000000000-00) 139,676元 4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,279,075元 5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: 美滿永富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(0000000000) 1,233,337元 6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: 國華人壽定期終身壽險(00000000) 353,504元 合計  3,188,981元 
(以下空白)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