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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復權(2025-11-18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18 案號:消債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聲字第57號
聲  請  人
即  債務人  黃士豪  


代  理  人  陳惠玲律師(法扶)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何英明  
代  理  人  張淵植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
代  理  人  張義育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今井貴志

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劉源森  



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水義  
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債務人聲請復權,本院裁
定如下:
  主 文
債務人黃士豪准予復權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:
  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;受免責之裁定確定;
  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,未因第 146條或
  第 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;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
  之翌日起滿五年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伊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已受鈞院 1
  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1號裁定免責確定,爰依法為復權之
  聲請等語。
三、經查: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,
 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1號裁
  定免責,於同年10月 1日確定等情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
  開卷宗查核無誤。
四、綜上,聲請人即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,其據以向本
  院聲請復權,自屬有據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法 官 顏世傑    
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日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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