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(2025-10-2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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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20
案號:消債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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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鄭吉宏 代 理 人 蔡坤旺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王秋翔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債務人聲請更生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鄭吉宏自中華民國 114年10月20日16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。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。 理 由 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,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,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更生。又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即時發生效力。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、第42條第1項、第45條第 1項分 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: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(下同) 557,000元,前 曾申請消債條例調解不成立。伊目前平均每月收入30,000元 ,扣除生活之必要費用及扶養費後,實不足以清償償務,爰 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。 三、經查,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110年、111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、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、債權人清冊、戶籍謄本、本院 112年度司消債 調字第997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為證。並有本院112年度司 消債調字第 997號聲請消債調解卷宗可稽。顯見其每月收入 扣除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後,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。是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 1,200 萬元,且已不能清償,堪認真實。此外,債務人尚無經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,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 3項、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 聲請之事由存在,則債務人聲請更生,即屬有據,應予准許 ,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。 四、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,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,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10月20日公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日晟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