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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6-01-1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13 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633號
聲  請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王偉盛  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
   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前開規定於最高
   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。民法第873條、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
 ㈠相對人王偉盛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其對聲
    請人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抵押權設
    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借款,設定新臺
    幣(下同)⑴8,320,000元⑵1,02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
   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:⑴民國141年12月14日⑵民國144年1月21
    日,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於⑴民國1
    11年12月20日⑵民國114年1月23日登記在案。
 ㈡嗣債務人王偉盛分別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及民國114年1月22
    日向聲請人借款①6,930,000元②1,200,000元,借款期限分別
    至①民國141年12月22日②民國144年1月23日止,皆按月平均
    攤還本息。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,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
    ,應立即全部償還。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,僅繳息至①民國1
    14年7月22日②民國114年7月23日,尚欠本金①6,475,842元②1
    ,187,001元及利息、違約金,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
    期。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
    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、房屋貸款契約
    書、放款交易明細、催告函及雙掛號回執聯等影本為證。
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經核尚無不合;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
   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
    債權額陳述意見,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,逾期迄今仍未
    陳述意見,依上開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   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    並繳納抗告費1,5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    執之。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,於
   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
    之訴。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
   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表:
編  號 土     地     坐      落       面  積 權  利   範  圍 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  號  平方公尺   1 臺中 太平區 萬福  577 32,316.11 100000分之256 

編    號 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   權利     範圍     樓 層 面 積  合 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1 421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4層鋼筋混凝土造、住家用 ㄧ層41.04 二層41.04 三層41.04 四層27.54 總面積150.66 陽台9.46 平台6.48 花台0.57 全部  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號       共有部分:萬福段676建號4,833.0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02       

2 675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10層鋼筋混凝土造、停車空間 地下層14,259.54 總面積14,259.54  100000分之269  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地下一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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