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2-2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24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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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17636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素月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
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
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
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
。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
務人之 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管轄,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、2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,並聲請換發債權憑證。惟
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「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巷0○0號」,非在
本院轄區,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表在卷可稽。依強制執
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。茲
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首
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鳴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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