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(2025-12-0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05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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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09233號
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
代 理 人 戴安妤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柔剛、洪登揚(原名:洪宇宏)間給付票
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調查債務人之勞保、郵
局、保險資料後執行,應認執行之標的物不明,應由債務人
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。因債務人彭柔剛之戶籍現設於高雄○○
○○○○○○,復經本院查詢債務人彭柔剛之遷徙紀錄,其最後之
住所設於高雄市鳳山區,又債務人洪登揚之住所在南投縣,
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依上開規定,本件臺灣高雄
地方法院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,債權人向無管轄
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本院乃依職權移送臺灣
南投地方法院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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