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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(2025-11-1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19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01912號
債  權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柔蓁即陳安妮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   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   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   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   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   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   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,未指明執行標的,並聲請本
    院查詢債務人之勞健及郵局資料,然債務人之住所地在新北
    市三重區,非在本院轄區,有債務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
    在卷可憑,依上開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
   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前
    開移轉管轄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陳美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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