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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話費(2025-09-0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09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53613號
債  權  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泰岐間給付電話費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
   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
   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強制執行由應
   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應執行
   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
    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強制執
    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津債權,
    而該第三人係在新北市汐止區,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
    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
   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前揭
    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9   日
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洪佩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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