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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09-2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2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9075號
債  權  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


債  務  人  陳則宇  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6日所核發之114年度司促字第9075號支付
命令確定證明書,應予撤銷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屬於督促程序,僅保障債務人之聲明異議權利,
    若債務人未於收受支付命令之20日內聲明異議,支付命令即
    告確定,故支付命令必須確實合法送達予債務人收受,始能
    謂已賦予債務人之程序保障。又支付命令須經合法送達債務
    人收受後,債務人未於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支付命令之法
    院提出異議者,其支付命令始具執行力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
    521條自明,是該20日之不變期間,應自支付命令送達後起
    算,如未經合法送達,則20日之不變期間即無從起算。又發
    支付命令後,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,其命令失其效
    力,亦有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1項規定可參。
二、經查,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日核發之114年度司促字第9075
    號支付命令,係於114年4月10日寄存送達債務人地址「臺中
    市○區○○路00號2樓之26」,惟債務人業於114年4月7日自上
    開地址辦理遷出登記,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、遷徙記
    錄查詢結果可憑,再經本院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函
    詢債務人是否實際至警局簽收本件裁定,臺中市政府警察局
    第三分局於114年9月11日回函表示債務人未至派出所領取,
    自不得謂已有合法之送達,且本院重對債務人送達裁定時已
    逾三個月,支付命令已失其效力。從而,本件支付命令之送
    達不合法,20日之異議不變期間即無從起算,本件支付命令
    亦無法確定,上開確定證明書應予撤銷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   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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