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1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1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34462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債 務 人 黎怡好
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所為之支
付命令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主文第一項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
31,572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……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債務人應向債
權人清償新臺幣31,572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……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職
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
有明文,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
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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