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1-0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05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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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34260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晟恩興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
「債務人晟恩興業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00000000號)最新
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
。」,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2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
證書在卷可證。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
,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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