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0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2-09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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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3642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務 人 許家浩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零陸佰陸拾玖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
百分之十點一四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
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肆佰肆拾肆元,及
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
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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