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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2-2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2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32961號
債  權  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
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伍三廣告事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
  「債務人伍三廣告事業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00000000號)
    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
    勿省略) 。」,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2月9日送達於債權人,
   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
    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    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   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張川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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