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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1-0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0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9682號
債  權  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


債  務  人  A01    (真實姓名、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)
法定代理人  A02    (真實姓名、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)
            A03    (真實姓名、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)

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3日所為之支付
命令,應裁定更正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附件真實姓名、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之「A0
1身分證字號」之記載,應予更正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判決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職
   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
    有明文,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
    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附件真實姓名、年籍對照表有如主文
    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6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張川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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