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0-0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08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7492號
債  權  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東陽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督促程序,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;支付命令
    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
    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、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
    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務人吳東陽原位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十
    三樓之5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,現設籍之住所變更登記至
    臺中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,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、遷徙記錄查
    詢結果可憑,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。是以,債權人聲請對
    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違反首揭規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
    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   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洪士原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